1月3日,湖南省长沙市纪委市监委官微“清廉长沙”发布消息:长沙仲裁委员会原仲裁员周玉兴(已被除名)涉嫌严重违法,经长沙市监察委员会指定管辖,目前正接受长沙市开福区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自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中国仲裁事业在曲折中前进,经过三十年的发展,现已成为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这是全体仲裁人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一路披荆斩棘、开拓奋进的结果,得之不易。
事实上,随着仲裁愈发深入和广泛地参与社会治理,仲裁案件的类型越来越多元、情况越来越复杂,除了专业能力之外,仲裁制度对仲裁员群体的道德水准和职业素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仲裁员只有不断加强自律、始终坚守底线、持续提高能力,才能真正对得起这份职业及其所承载的信任、期待和荣誉。
在此,我们提醒各位仲裁员:
爱惜名誉,珍惜良好口碑。
每一位仲裁员的职业形象与声誉,不仅关乎个人名誉,也关乎整个仲裁制度的社会认可度与公信力。仲裁员在每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态度与做法,都事关重大。
遵纪守法,严守职业道德。
仲裁员的权力来自于《仲裁法》和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来自于当事人和仲裁机构负责人的信任。切不可作为以权谋私的工具。仲裁员要摆正位置,始终做到独立、居中裁断。
警钟长鸣,抵制各种诱惑。
仲裁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时不免遭受各类“糖衣炮弹”的袭击。只有牢守自己作为仲裁员的责任担当,坚决果断地隔绝诱惑,才能做到廉洁自律、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