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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基本知识

仲裁庭如何告知开庭时间?当事人可否要求提前或者延期开庭?

发布时间:2020-02-12 10:24   来源:南宁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仲裁庭秘书应当在仲裁庭开庭三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经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二日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一次开庭以后的开庭日期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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