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基本知识
仲裁庭秘书应当在仲裁庭开庭三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经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二日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一次开庭以后的开庭日期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版权所有:南宁仲裁委员会
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D座3层
邮编:530029桂ICP备180072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