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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和解与调解
发布时间:2022-04-07 09:47
来源:南宁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征得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任何一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提出终止调解,仲裁庭应当终止调解,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调解或和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反请求,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本会公章,送达各方当事人。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以及其他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者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的陈述、意见、观点或者建议作为其申请、答辩或者反请求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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