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纠纷主要是指平等的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法人、组织、自然人之间在金融交易、金融服务等活动中发生的纠纷。近年来,金融交易市场发展迅速,涉及存贷款和金融租赁等金融纠纷案件呈快速增长趋势,仲裁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能有效满足金融纠纷案件“快立案、快保全、快审理、快结案”的解纷需求,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相较于诉讼,仲裁在化解金融纠纷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一、尊重意愿,自主灵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因此,仲裁实行的是协议管辖,而非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选定,双方当事人可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在事后达成仲裁协议来选定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管辖机构具有可预见性,在金融纠纷发生前可确定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和地点,便于在金融纠纷发生后快速启动救济程序,及时解决纠纷,减少经济损失。在仲裁组庭阶段,也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享有平等自主选择仲裁员的权利,可以根据所选定仲裁机构提供的仲裁员名册自主选择仲裁员。若当事人没有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二、专业服务,专家裁案
为促进金融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我国多地仲裁机构适时成立了金融仲裁院,对金融纠纷类仲裁案件实行专门管理。以南宁仲裁委员会(南宁国际仲裁院)为例,其于2018年正式挂牌成立南宁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制定了金融仲裁特别规定,并指派专门办案秘书负责金融纠纷案件的程序管理、专案跟踪与反馈等工作,还及时增聘了一批具有金融法律背景且熟悉金融实务操作的金融或法律行业的专家作为仲裁员。经当事人自行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金融纠纷案件的仲裁员一般由金融业务专家担任,专家裁案有利于保证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其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法律意见也更容易得到当事人认可,进一步提升金融仲裁案件的服务质效。
三、程序灵活,快捷高效
仲裁程序灵活、高效,可满足案件当事人对金融纠纷案件“快审结”的需求。以南宁仲裁委员会(南宁国际仲裁院)为例,金融纠纷案件在符合仲裁立案条件并有详细送达地址的情况下,可以做到快速立案、及时送达。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由仲裁委员会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时为当事人出具相关办理材料。组庭完成后,仲裁委员会将按程序迅速组织开庭工作,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开庭时间。金融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裁决;适用于普通程序的,一般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金融仲裁优化和缩短了审理时限和程序,有利于节省金融纠纷解决的时间成本。
四、一裁终局,便捷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裁终局制度使金融纠纷案件以快捷、简便的方式得到解决,大大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与经济成本。
五、保密性强,维护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仲裁具有较强的保密性,仲裁案件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文书一般不对外公开,仲裁员和仲裁办案人员对案情有保密义务,这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又为纠纷解决减少了不必要的外部干扰因素,有利于保证金融纠纷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与独立性。
六、权威性强,便于执行
(一)在中国内地,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机构级别高,执行力度大。如执行案件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在国际上,根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规定,仲裁裁决可以在缔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与执行。
南宁仲裁委员会(南宁国际仲裁院)
示范仲裁条款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南宁仲裁委员会(南宁国际仲裁院)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