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仲裁文苑

仲裁文苑

你想知道的仲裁那些事(十)——仲裁简易程序

发布时间:2023-04-28 17:55   来源:南宁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仲裁简易程序,是仲裁机构审理简单仲裁案件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审理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简易程序在提高仲裁效率、促进纠纷解决、推动仲裁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简便、高效、经济的特点。在具体实践中,不同仲裁机构因其自身特点、所处理的案件类型和数量等方面存在差异,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也有所差别。


下面就让我们以《南宁仲裁委员会(南宁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为例,共同了解仲裁简易程序吧!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仲裁简易程序是在普通程序的基础上,针对案情简单、涉案争议金额不大、事实相对清楚、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所采用的一种相对灵活的审理程序。


《仲裁规则》第八十一条规定:“案情简单且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争议金额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但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争议金额不明确的,由本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涉及利益的大小以及其他有关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

(一)答辩和反请求的期限不同

普通程序——被申请人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及其他材料;如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也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反请求申请书;当事人可以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简易程序——被申请人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证据及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开庭的通知时间不同

普通程序——首次开庭三日前将开庭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的,仲裁庭可以提前开庭。

简易程序——开庭二日前将开庭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的,仲裁庭可以提前开庭。


(三)作出裁决的期限不同

普通程序——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简易程序——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由此可见,仲裁简易程序的各程序期限较短,相比于普通程序更具有高效性。


三、仲裁程序的选择与程序变更问题

当事人有权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仲裁程序开始前选择是否采用简易程序,也有权在仲裁程序过程中选择是否变更仲裁程序。


《仲裁规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简易程序进行中,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申请、其他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将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


《仲裁规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仲裁请求的变更或者反请求的提出、变更导致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简易程序不变;当事人一致要求变更为普通程序的,变更为普通程序。一方当事人申请变更为普通程序的,是否同意,由本会主任决定。” 


版权所有:南宁仲裁委员会

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D座3层

邮编:530029桂ICP备180072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