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重要方式,民商事主体发生合同纠纷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当事人除诉讼方式外,也可以选择事前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方式约定将有关争议提交指定仲裁机构进行解决,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随着仲裁法律制度的不断普及,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
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调解书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救济途径
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通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种救济途径进行权利救济。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列明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列明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后,又以相同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对仲裁执行程序的影响
若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法院应当中止执行。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或者驳回不予执行申请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七条规定,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或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或者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申请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四、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按规定重新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仲裁裁决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涉外案件中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强,便于执行,不仅可以在国内得到承认与执行,在国际上,仲裁裁决也可以根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规定,在缔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与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与裁决的纠纷有适当联系的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