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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知道的仲裁那些事(十五)——民商事仲裁案件的受理

发布时间:2024-01-12 18:00   来源:南宁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一、哪些纠纷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各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都对仲裁案件的受理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所发生的纠纷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内的,当事人可向所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以南宁仲裁委员会(南宁国际仲裁院)为例,本会《仲裁规则》第三条规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

上述所提及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具体而言,包括商品买卖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工程项目纠纷、金融纠纷(含保险、期货、证券、商标纠纷)、质量责任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含专利、版权、商标纠纷)以及国际贸易、国际代理、国际工程项目、国际技术合作等经济纠纷。

下列纠纷不属于本会受理范围:

(一)劳动争议;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仲裁申请是否成功受理?

当事人向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其他应提交的材料。那么,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后,该如何得知仲裁受理结果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在实践中,为顺利推进仲裁程序,仲裁委员会通常会根据工作实际对仲裁费用预交、仲裁申请材料补充等事项做出更详细的规定。当事人是否预交仲裁费用或者是否在限定期限内补充相关材料,也会影响到仲裁案件的受理。

《南宁仲裁委员会(南宁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本会收到仲裁申请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本会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材料;案件受理前逾期不补充的,视为未提出仲裁申请,案件受理后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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